香港,台湾~~~的禁止宰杀宠物法律~~~~
[ 2009年6月18日 ]
中華民國於2001年1月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明令禁止為了食用等目的,而任意宰殺貓狗等寵物。 香港在1950年立法禁吃狗肉,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規例》第22[1]及23[2]條(此兩條是貓狗規例僅存仍然生效的三條中的後兩條,另一有效條款是第1條引稱,其餘第2至21條早已廢止)中規定: 違反第22(1)或(2)條,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上述法律據信是當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針對禁食狗肉所制訂的最為嚴苛的法律條文。1998年2月香港將軍澳一歐姓男士經常捕殺流浪狗食用,被法庭判罰款2000港幣及入獄一個月,成為世界上首例因食狗肉獲刑的判例。2006年12月22日,元朗四名男子被控屠宰狗隻作食物罪名,各被判監禁30天,成為第二宗判監案例[3]。 叼你个垃圾ZF啊,全ZG的嗰只。 你看下台湾,香港啦,都已经定咗法律啦。 人地都系一个地区啦,(你都想台湾系地区的啊)。都可以定到法律。 你做大佬的仲要定埋晒D垃圾条例。仲要系个个叼到翻肚的条例。 点解人地可以甘先进,就系人地的人脑比你班猪脑先 进咯。正一垃圾ZF。叼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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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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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被 kanglovepet 在 2009-06-14 20:21:20 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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